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县**号**室,无业,群众。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杜某某(男,24岁),得知杜某某有购车需求后,谎称可以帮其联系车源,并在未实际落实到车源的情况下,先后以购车定金、发票费用、首付款等事由骗取其人民币27000元,约定于2019年9月24日到位于本市西山区**附近的公司提车。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黄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1500元,剩余的15500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5.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肆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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