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华熙**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成都市锦江区**华熙**小区任保安的工作便利,虚构有关系能够为小区业主低价办理该小区停车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13位小区业主的信任,收取上述13位小区业主的停车位费用共计45730元,并将所收钱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5日私自离职并失去联系。
2020年8月13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津区兴物六路东一路顺丰快运中转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其用于收取钱款的手机一部,并已扣押在案。被骗钱款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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