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怀化**校区旁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已不具备为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条件,仍对外称其可以进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并先后收取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9665元。后被告人黄某某未给三名被害人报名,也未组织三名被害人进行培训,所得费用全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人已主动退还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承诺书、情况说明、培训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挂靠学员及退费表、证明、收条、谅解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军、张继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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