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02 197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在开封市鼓楼区,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于2019年1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以来以女性身份化名文某某,通过网络聊天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以进货、买首饰、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7200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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