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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乙”,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5********,壮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陌陌认识急需购买口罩的被害人杨某某,并相互加对方微信。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上对杨某某谎称可从越南买到大量口罩,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2月5日至2月6日通过微信分三次支付人民币共5600元给被告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将杨某某手机号码、微信号拉入黑名单,并将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在靖西市湿地公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童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9页。

3.随案移送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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