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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住南宁市武鸣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张某某(另作处理)驾车到武某某城,以合伙倒卖手机赚取高额差价为诱惑,诱骗韦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参与,骗取了韦某某现金人民币33000元和步步高手机一部,事后黄某某分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威墩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775862****,1775862****。

2、本案刑事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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