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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在公安机关认识熟人的事实,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办理案件追回被诈骗的钱财为理由,多次向邓某某索要所谓的办案经费,诈骗共计得到48万元人民币。诈骗所得钱财被被告人黄某某一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和高利贷,一部分用于自己投资承包鱼塘。至今被告人黄某某仅返还11万元给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柳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地址: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77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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