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某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化名“海英”,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农某某为联系人,后主动提出做农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以在北京市实习学医需要伙食费、在南宁市购房需要购房费、房子所有权归属双方共有等理由和借口,多次向农某某索要钱款。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转给黄某某人民币73222元。2019年8月16日,农某某提出与黄某某回老家见其父母,次日,黄某某将农某某微信拉黑。现农某某被骗钱款仍未追回。
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化名“黄婷”,谎称自己是冯某甲的校友,主动添加被害人冯某甲的微信,并与冯某甲在微信上确认恋爱关系。后黄某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多次向冯某甲索要钱款。冯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共转给黄某某人民币22550元。期间,冯某甲多次提出与黄某某见面,均被黄某某拒绝。2019年10月21日,冯某甲再也联系不上黄某某。黄某某除通过微信主动转给冯某甲200元外,冯某甲其余被骗钱款仍未追回。
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化名“黄婷”,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冯某乙聊天,并确认恋爱关系。后黄某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多次向冯某乙索要钱款。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转给黄某某人民币7510元。2018年8月,黄某某将冯某乙从微信联系人中删除。现冯某乙被骗钱款仍未追回。
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化名“黄婷”,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许某某为联系人,后主动提出做许某某的女朋友。后黄某某以在北京市实习学医需要伙食费、在南宁市购房需要购房费、房子所有权归属双方共有等理由和借口,多次向许某某索要钱款。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方式共转给黄某某人民币17550.08元。期间,许某某多次提出与黄某某见面,均被黄某某拒绝。2019年10月初,许某某再也联系不上黄某某。现许某某被骗钱款仍未追回。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化名“黄婷”,通过QQ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赵某某为联系人,并通过QQ、微信等聊天与赵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后黄某某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和借口,多次向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转给黄某某人民币5963.34元。现赵某某被骗钱款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单、扣押清单等书证材料;
2.证人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赵某某、冯某乙、许某某、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园通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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