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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号,住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北海市公安局指定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0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刷单”,意即刷单人员向淘宝商家“购买”商品并付款,点击收货及点赞后,商家则返还相应商品价款且给付“佣金”。商品真实交易不存在。商家以此方式刷高商品销量及网店信誉度。

2019年6月5日15时许, 淘宝店铺的店主房某某通过聊天软件(QQ:127820****,昵称“——”)网上联系租住在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房的被告人黄某某(QQ:29909****,昵称“随”),协商 “刷单”业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自己垫资帮助房某某完成6000元额度电器、衣服等特定商品的“刷单”任务。后被告人黄某某垫付6000元,在淘宝平台经多次操作完成约20件电器、衣服等商品的 “刷单”任务。“刷单”完成后,房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将6000元本金转还给被告****。被告人黄某某收回本金后遂起贪念,擅自在淘宝平台申请上述6000元商品的退款。淘宝平台随即将6000元货款转入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6月6日7时许,房某某收到淘宝平台发来的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申请上述总值6000元商品的退款消息。后房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让其退还被骗的6000元,但被告人黄某某不予理会。之后,被告人黄某某QQ账号、淘宝平台账号、支付宝账号被封。得逞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所得的钱全部挥霍。

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退出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其敏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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