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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荔港南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双方互加微信。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以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以买到法院的拍卖房、车位、小汽车、家私和需要疏通关系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微信转帐70笔,共人民币916945元。后被害人刘某某怀疑自己被骗,多次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退还上述款项,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害人刘某某遂于2020年5月29日报案。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赔916945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翡翠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11月26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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