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其微信朋友圈虚构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严某某、李某某、黎某某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2400元,至案发前退还人民币45000元,其余钱财被其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
3.被害人严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锦波
检察官助理:练醒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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