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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路**大街**巷**号。2008年11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经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乘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口罩、额温枪紧缺的形势,向在本区石楼镇经营宠物诊所的被害人肖某某谎称有途径拿到大量低价口罩、额温枪,并在交付少量口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大额预付款。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还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入户广州番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等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森

检察官助理:潘文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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