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36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现住本市**镇**村**村**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已于2019年分手。2020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黄某某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头像改成李某乙微信的头像,冒充李某乙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甲要钱,李某甲见李某乙微信头像信以为是李某乙,在本市黄江镇合路村合安二街13号,用手机微信分9次向假冒李某乙的黄某某微信转账共6561元。黄某某收款后,于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将李某甲微信号删除好友。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有胜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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