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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所公共户,住福建省平和县****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参与投资“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并陆续加入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微信群。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充当“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代理人,先后发展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等人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海外老人扶贫济困项目”、“德信众创”等 “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会员,并担任部分虚假项目平和小组组长、总监等职务,负责管理会员、收取会员报名费用等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教唆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等人删除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信息。经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以会员费、入会费、报单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赖某某、金某某、“我许下承诺”等69人钱款人民币8851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记录纸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据、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微信聊天、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充当“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代理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家敬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手机等物品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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