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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号,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穿越火线网络游戏中通过多次售卖各类游戏外挂及账号给被害人严某某而熟悉,随后黄某某以售卖游戏外挂利润可观为由,邀请严某某与自己合伙售卖游戏外挂,合作方式为:由严某某在网上接单,然后到黄某某处批发游戏外挂进行售卖。黄某某使用其另行注册的两个QQ账号和虚构的一个账号,冒充买家的身份联系严某某,称需要购买大量游戏外挂,严某某收到所谓“订单”后以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的方式向黄某某批发游戏外挂,黄某某收到货款后,又以买家的身份与严某某联系,编造各种理由取消先前的“订单”,随后黄某某以外挂已经批发导致货款不能退还为由扣留严某某的货款,除上述方法外,黄某某还以为了更便宜的价格批发外挂,需要支付“开心平台”升级费和租赁费,为了储存游戏外挂,需要支付租赁网盘费用(实际系免费使用)等方式欺骗严某某。在此期间,黄某某共骗取严某某支付的订货款和平台升级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7698元。黄某某见严某某不会再支付货款后,将严某某的联系方式均删除。案发后黄某某归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销售游戏外挂,利益分成为由,虚构购买游戏外挂客户身份,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购买游戏外挂的货款,以及为便宜购买游戏外挂而支付平台升级费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7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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