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军,男,1997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道**苑**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许某某欲寻找公司参与寿县**产业园**大道东延伸段、**大道寿县段(一期)道路工程投标,随寻求刘某某帮助联系公司。刘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杨某某,后者再找到黄军。被告人黄军谎称可以找到相关公司帮忙,并伪造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于寿县**产业园参与投标的报名信息等资料,虚构其已经找到6家企业参与投标的事实,同时以企业参与投标需要各种资金为由,从杨某某处分多次共计骗取84万元。该笔钱由许某某出资,经过刘某某转至杨某某,后由杨某某转给黄军。开标前,黄军伪造了**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方准入资格审查文件,并谎称需要交纳600万元,但因被害人识破未能得逞。案发前,黄军已经退还给刘某某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企业报名查询、合作方准入资格审查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孙某某、顾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许辉的陈述。4.被告人黄军供述和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军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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