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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奔腾B70(宁A****0)小型轿车抵押于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62700元,并约定黄某某若无法还清所贷款项,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权处理该车。2017年8月17日,黄某某在明知该车辆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的形式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48000元,并将车辆交于张某某使用。后广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拖走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文件检验鉴定书;

3.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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