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5381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抖音”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杨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互相添加微信成为好友。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杨某某谎称赠送其一张套取额度为10000元现金的“京东E卡”,杨某某信以为真并同意接受该“京东E卡”,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号为“ma077****”、昵称为“向大大”的微信账号冒充能够协助杨某某办理套现手续的人员,并编造支付服务费等借口要求杨某某向其汇款。后被害人杨某某受骗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5182元人民币,后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受骗后报警。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个人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剑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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