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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Z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往返于成都至西昌之间的高速公路,利用从成都通过高速公路ETC车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往西昌方向行驶时经京昆高速公路泸黄段施工便道驶出高速公路后,再次进入高速公路返回成都时选择就近收费站ETC车道驶出高速公路的方式,以达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多次采用“买短跑长”的方式往返于成都至西昌之间高速公路,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7次,共计金额181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全部补交了所偷逃的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川Z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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