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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抖音账户发布炫富视频夸大其经济实力,后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加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黄某某谎称微信转账限额,并以急需周转钱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29岁,山东省人)、杨某某(女,27岁,安徽省人)、袁某某(女,36岁,广东省人)、王某某(女,29岁,山西省人)、卢某某(女,27岁,安徽省人)、朱某某(女,22岁,山东省人)、石某某(女,24岁,山东省人)、李某某(女,25岁,河北省人)共计人民币36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微信信息及手机数据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含光盘6张)、散材料5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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