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镇**栋**单元**楼**号;1989年5月,因嫖宿、敲诈被内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带着被害人补某某和证人吴某某翻窗进入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四合镇寿溪佳苑4栋1单元101号房屋看房,谎称是自己的还房,还没拿到钥匙。补某某信以为真,与黄某某约定月租1000元,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之后一天下午,黄某某给补某某打电话,以预付租金为由,骗取补某某现金3000元。2019年6月15日,黄某某再次骗取补某某现金2000元。
2019年9月3日,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现金1万元,并发还被害人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寿溪佳苑拆迁安置还房协议书、选房确认单、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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