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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住山东省宁津县******号,2018年8月1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2019 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云南**赌博输钱期间,得知辽宁省葫芦岛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解某某要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司运输甲醇。被告人黄某某遂联系解某某,谎称自己的货车正好在内蒙古可以运输甲醇,解某某遂让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甲醇。被告人黄某某雇用辽宁省盘锦市**物流公司车牌号为辽GH****的货车从克什克腾旗**公司将**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32.72吨甲醇运输到辽宁省境内,以运输车辆出事故为由欺骗解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甲醇运输至台安县私自卖掉,得赃款93252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后解某某联系不上被告人黄某某。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2.72吨甲醇价值人民币916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押人员健康体检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赤峰**有限公司车辆进出登记表、赤峰**有限公司装货单、派车提货单、监控截图、办案说明一份;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关于黄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周玲男

2020 年 3 月 27 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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