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云南**赌博输钱期间,得知辽宁省葫芦岛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解某某要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司运输甲醇。被告人黄某某遂联系解某某,谎称自己的货车正好在内蒙古可以运输甲醇,解某某遂让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甲醇。被告人黄某某雇用辽宁省盘锦市**物流公司车牌号为辽GH****的货车从克什克腾旗**公司将**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32.72吨甲醇运输到辽宁省境内,以运输车辆出事故为由欺骗解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甲醇运输至台安县私自卖掉,得赃款93252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后解某某联系不上被告人黄某某。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2.72吨甲醇价值人民币916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在押人员健康体检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赤峰**有限公司车辆进出登记表、赤峰**有限公司装货单、派车提货单、监控截图、办案说明一份;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关于黄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周玲男
2020 年 3 月 27 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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