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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9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幢**单元**室,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多家游戏交易平台,以假意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绑定微信号“q*****6”)而后将账号找回的方式,骗得他人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淘手游”游戏交易平台,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交易猫”游戏交易平台,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1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5173”游戏交易平台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2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张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游戏账号信息、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账号交易证书、支付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虚假出售游戏账号,诈骗其钱财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交易猫交易证明、短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账号转让协议及支付宝、微信、游戏平台帐号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虚假出售游戏账号,诈骗其钱财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交易记录、相关QQ账号信息、游戏平台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虚假出售游戏账号,诈骗其钱款的事实经过。

4.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相关被告人的游戏帐号信息、游戏平台订单信息、支付宝提现记录、游戏平台提现短信、支付宝信息、QQ号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相关网络账号信息以及被告人虚假出售游戏账号后将所骗款项提现的情况等。

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单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1部的情况。

6.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向张某某退赔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扣押财物清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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