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街**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2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道自己不具备办理参战补助的条件,仍将13000元和个人资料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王某某为其办理国家退役军人参战资料,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国家军人参战抚恤金。至案发时,黄某某已领取到8145元国家军人参战抚恤金。案发后,黄某某已退回赃款2000元。
于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赃2000元;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据、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纪委移送资料、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广东省民政厅的文件、雷州市民政局和雷州市英利镇田头村民委员会证明、雷州市安置办退伍军人登记表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军人参战抚恤金81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侯审;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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