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3********,汉族,初中,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张某某(在逃)将在婚恋网上找到的被害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则虚构“江雪”的身份并通过发短信、通话与被害人聊天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8日,黄某某以超市开张为由要求被害人以男朋友的名义向礼仪公司购买礼物作为开业贺礼,被害人沈某某与张某某扮演的礼仪公司联系后,将人民币7520元转至张某某控制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能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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