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男,19**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城县,住**县**镇***村,2010年因诈骗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市**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黄**伙同陈**(在逃)以介绍对象为名,以让嫌疑人陈**假装与被害人胡**谈对象、结婚等形式,以介绍费、拜天地、买衣服、大娘去世等借口共骗取被害人胡**21400元,其中被告人黄**分赃6000元。
2. 2019年四五月份,在**县稍岗乡宋庄村,被告人黄**以可以帮他人办五保户为名,诈骗被害人孙**600元;
3. 2020年四月份前后,在**县**乡**村,被告人黄**伙同陈**等人以介绍对象为由,诈骗被害人滕**2600元及财物若干,其中黄**诈骗滕**2600元。
被告人黄**与他人结伙或单独,实施诈骗,共计2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附件: 2020年12月3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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