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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滑县***乡***村村民黄某某认识滑县***乡***村村民程某某(盲人)后,发现程某某与女性交往过程中出手比较大方,遂虚构女性身份“赵某某”,以赵某某名义与程某某短信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后以生病住院、换手机等各种理由向程某某要钱,共骗取银行转账6350元。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注册昵称为“天”的两个微信号(wxid-frug*******322、wxid-8mvn*******h22),仍以赵某某的名义与程某某聊天,向程某某骗取微信转账共计148508元。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程某某合计人民币154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及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出具的周某某账户查询信息及交易明细、程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残疾人证、微信交易明细,滑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人员财付通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汇总情况总表,扣押清单等;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程某某短信记录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某某微信号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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