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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某因经济拮据,以帮被害人易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在微信上将自己虚构成年轻未婚女性“潘美琪”与易某某谈恋爱,并以“潘美琪”身份编造还车贷、家人生病等理由共骗得被害人易某某2054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还上述诈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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