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6********,汉族,专科毕业,岳阳市某某县人,现住岳阳市平江县某某经济开发区**路**号,现就读于株洲市某某学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依法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6年8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欠钱需要还债,向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编造了可以帮同学改考试成绩但需要出钱打点的谎言,骗取了找其帮忙修改考试成绩的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徐某某、欧某某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5400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至4月,被害人王某某从周某某处得知黄某某能修改考试成绩后通过周某某介绍请黄某某帮忙,黄某某先后两次收取了王某某向其支付的改成绩费用共计10400元。
2、2016年3月底,被害人周某某请黄某某帮忙修改段某某修改考试成绩,黄某某收取了周某某代段某某垫付的改成绩费用共计3500元。
3、2016年3月底,被害人韩某某得知黄某某能修改考试成绩后请黄某某帮忙,黄某某收取了韩某某向其支付的改成绩费用共计4000元。
4、2016年3月底,被害人徐某某从吴某某处得知黄某某能修改考试成绩后,委托吴某某联系黄某某帮忙能修改成绩并支付45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扣除300元报酬后支付4200元给黄某某。
5、2016年4月20日左右,被害人欧某某从吴某某处得知黄某某能修改考试成绩后,委托吴某某联系黄某某帮忙能修改成绩并支付30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扣除400元报酬后支付2600元给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龙
2016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71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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