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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将QQ群看到的售卖摩托车头盔的信息转发到其他QQ群,被害人王某某看到信息后互加微信,后约定王某某以每个头盔人民币23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订购2万个头盔,并先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0元,约定隔天发货。但黄某某收到该笔定金后,将钱用于归还车贷,并没有向上家订购头盔。案发后,黄某某退还给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R11s手机一部、OPPOk3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以同样的手段收取被害人韩某某支付的订购头盔定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隔天发货。得手后黄某某将该笔钱用于还贷款等日常开销,后一直拒不退还。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揭阳市区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OPPOR11s手机一部、OPPOk3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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