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冯某某想购买一些翡翠玉石佩戴,经朋友陈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某,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黄某某自称在佛山市南海区**街等地经营玉石生意,还经常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玉石的照片,冯某某也经常浏览黄某某的朋友圈,并询问有关玉石的价格。2017年12月10日上午,冯某某在黄某某的微信朋友圈里看中了一个“佛公”图像的玉石,而该“佛公”玉石图像实际上是黄某某转发其他一些玉器店发上朋友圈的玉器图片,并没有现货,后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为6万人民币。黄某某要求冯某某先支付3万元人民币作为订金,待冯某某收到玉石验货后再支付余下款项。第二天,冯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万元人民币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3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当冯某某追讨玉石或要求退还定金时,则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被抓获。经核查,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未注册任何企业经营玉石生意。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退还3万元定金,并补偿了1.5万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申请对黄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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