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佛山市禅城区惠平路6号惠云园**座**房属于房管局的公租房,不能出售,但其仍然以有关系为由并定价40万元将该房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被害人孙某某出售该套房屋,并收取被害人孙某某首付的购房款15万元,余款25万元分7年期分付,每月供2976元(已收取了孙某某一个月2976元首期款),为进一步取信被害人孙某某,在双方购房的收据、退款书、退款协议上面加盖著有“南海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当被害人孙某某发现被骗后与黄某某商讨退钱,黄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履行退款协议约定退还被害人的购房款项。经查“南海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该公章是黄某某找人刻制的。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52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南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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