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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路**楼**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门口,冒充邻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刘某某攀谈,称自己可以帮助刘某某处理房产纠纷事宜。1月4日至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获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帮被害人刘某某解决房产纠纷需要手续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11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

检察官助理:张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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