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多名被害人联系,用微信将服装款式的图片发送给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让其直接凭自己的眼光帮他们挑货后,虚构自己有被害人想要的衣物货源并收取被害人的支付的衣物定金或者货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购衣款共计人民币22627元,而后并未发货,断绝与被害人联系或推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购衣款人民币750元。
2、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购衣款人民币1250元。
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衣款人民币400元。
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购衣款人民币600元。
5、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购衣款人民币852元。
6、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购衣款人民币6615元。
7、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购衣款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购衣款人民币800元。
9、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衣款人民币1350元。
10、2019年2月27日至3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某购衣款人民币1610元。
11、2018年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购衣款人民币2600元。
12、2018年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购衣款人民币3200元。
13、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购衣款人民币900元。
14、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购衣款人民币7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何某某、谭某某、李某乙、林某甲、李某甲、李某某、黄某甲、邓某某、肖某某、姜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十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综合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人民币226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石 军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苹果”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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