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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以代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账号向其转入购买口罩款693775元。黄某某收货款后,除将其中112640元转账给其朋友李某某用于购买口罩,其余581135元通过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以及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充值到赌博网站供其个人赌博并输掉。

2.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陶某某,并假冒离异老板的身份与陶某某交往。在骗取陶某某信任后,黄某某先后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发员工工资等虚假理由,骗取陶某某人民币92000元。

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佛山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电话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于当晚到东莞其工作场所将其带回办案单位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2.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检察官助理 毛志军

                            2020619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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