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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合作注册国外公司经营酒吧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先行垫付费用,并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虚构“黄**”的身份与被害人方某某聊天,多次骗取其支付签证费、保证金、补交税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5518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开销。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漳州市南昌中路平安银行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手机取证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55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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