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至同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有关系能帮助余某某摆平经济纠纷官司的事实,以跑关系需要送礼为由,从余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底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有关系能帮助陈某某拿出扣押车辆、驾驶证的事实,以跑关系、处理违章需要花钱为由,从陈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2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赔陈某某人民币1.22万元并取得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陆某某、励某甲、励某乙、励某丙、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月刚
检察官助理:马璐琪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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