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均在安徽省泗县**镇**街从事家电销售。2018年7月初,张某甲向被告人黄某某订购电视、空调等家电,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2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害人张某乙处订购张某甲所需的电视、空调等家电,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24000元。2018年7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安排工人将家电送至张某甲处。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索要货款,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甲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仍以买家未付款等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后被告人黄某某离开泗县,并更换手机号码及微信,致使被害人张某乙无法与其联系。经鉴定,涉案空调、电视机等家电共计价值人民币217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泗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19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苏******海马牌小型轿车,自昆山市**路**新村附近行驶至昆山市**医院,因与医院附近水果店老板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经昆山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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