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住清远市清城区**家**轩1栋21A,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留置,3月16日解除留置措施,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8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一)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开展为建筑企业资质咨询代理服务、提供资质核准、提升建筑企业资质等中介业务期间,为赚取建筑企业的中介费,以及提升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的多家空壳建筑企业资质,在明知道建筑企业资质未达标的情况下,仍然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资质升级业务的合同。因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需补录虚假建筑工程业绩(成功补录到省级平台的建筑工程业绩是建筑企业升级资质的必备条件之一),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贿。
1.2018年下半年,由张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等人公关原**县**局**股**尹某某(另案处理),并给予二人人民币330万元作为公关费用。黄某甲、黄某乙收到公关费用后,先后6次在**县送予尹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9万元,并多次拿走尹某某违规借出的**密匙给张某某补录虚假业绩,致使171条虚假建筑工程业绩被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多家建筑企业录入虚假建筑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多个地市,严重破坏了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监管秩序,造成严重的建筑安全隐患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甲公关原任**局(以下简称“**局”)**科**胡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在明知建筑企业咨询服务中介黄某甲是补录虚假建筑工程业绩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将**密匙借给黄某甲使用,黄某甲拿到密匙后交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为其注册的多家空壳建筑企业及其公司承接的中介服务的建筑企事业等自行补录虚假建筑工程业绩,致使2156条虚假建筑工程业绩被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平台,多家建筑企业录入虚假建筑工程业绩,遍布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多个地市,其中的部分虚假建筑工程业绩被用于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升级,被住建部核查发现,严重破坏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监管秩序。虚假建筑工程业绩补录成功后,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甲给予胡某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为连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企业到市**局办理资质申请或增项申请过程中,在明知道建筑企业资质未达标的情况下,为加快业务的办理速度以及招揽更多的业务,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多次给予原**局**科**胡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1.5万元。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朱某某(已判决)在**局下属事业单位清远市**站、**服务站工作的便利,朱某某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原任市**局**科**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袁某某负责办理**业绩核查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帮助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人为深圳市**有限公司等35家建筑企业违规办理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核查回函。事成后,张某某等人通过被告人黄某甲按照每办理一家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核查回函收受人民币4万元的标准,给予朱某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40万元。
三、行贿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借用原任市**局**科**胡某某的**密匙帮助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补录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期间,自己也使用该**密匙为周某某的建筑企业补录虚假业绩并谋取利益。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为感谢胡某某的帮助,给予胡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在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分占获利人民币171.4万元。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被拘留,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20万元;2.书证:胡某某、尹某某粤建通补录业绩的企业清单、银行流水、核查工程业绩信息真实性的答复等;3.证人胡某某、黄某乙、朱某某、潘某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其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其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认罪认大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六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款存于清远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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