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林木种植商,云南省**人,住云南省**市**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3月11日被龙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仕灵,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811049703。
本案由龙陵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 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与**市**区**乡原党委书记、**市**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某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使罗某某为其流转土地种植经济林木、承建退耕还林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送给罗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香烟共50条计价值5万元,共折合人民币35万元。其中:
(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罗某某位于**区**小区的家门口,送给罗某某大重九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5万元;
(二)2018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罗某某位于**区**小区家中,送给罗某某用纸盒包装的大重九香烟1件(25条),经鉴定,价值2.5万元;
(三)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罗某某位于**区**小区家中,送给罗某某大重九(细支)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1万元;
(四)2019年6月的一天,罗某某事先与黄某某商议让其出资30万元购买**区人民政府融资债券,为**区农业农村局完成融资任务,并约定年收益归黄某某所有。几天后,黄某某邀约罗某某到其位于**区**街道**社区**村**组**号家中,罗某某到了后,黄某某将装在一个纸盒里的现金30万元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没有购买债券,后来,黄某某表示将该30万元送给罗某某,由罗某某决定购买债券或车辆,之后罗某某将该30万元现金摆放于家中;
(五)2019年9月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罗某某位于**区**小区家中,送给罗某某大重九(细支)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林木种植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仁良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4册;自行补充调查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委托调查函1份
7. 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