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74********,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芷江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越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调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珠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另案处理)向国家工作人员付某某(另案处理)转达请托事项,并于事成之后多次向付某某和肖某某贿送款物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和冬虫夏草3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肖某某向时任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付某某转达请托事项,希望参与到**有限公司在长沙的工程项目中,双方约定以工程款的3%作为好处费,后付某某利用其担任**项目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某顺利承接了**有限公司在长沙的总装车间扩建工程项目。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某按约定分多次贿送给付某某和肖某某二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2015年, 被告人黄某某再次通过肖某某向时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某转达请托事项,希望参与到合肥**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中,双方约定以工程款的3%作为好处费,后付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黄某某顺利承接了合肥**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某按约定贿送给付某某和肖某某二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为感谢付某某在此前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及谋求日后在工程项目上继续得到其关照,分两次在珠海的**酒店停车场贿送给付某某冬虫夏草3盒(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5155元)。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冬虫夏草的照片;
2.受贿人付某某的干部任免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石某某、戎某某的证言;
4.受贿人付某某、肖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
6.广州市越某某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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