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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行贿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至2017年系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至今系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业务员。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43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240000元

2014年春节,被告人黄某某为承揽宝坻区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请托时任宝坻区卫生局党委**、**王某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王某某帮助其承揽了***医院防保用房土建工程及增项工程、*甲医院防保公共卫生改造工程及增项工程。

2015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黄某某为承揽宝坻区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请托时任宝坻区卫计委党委**、**王某某,先后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30000元,后王某某帮助其承揽了**庄卫生院改造工程、*甲医院综合楼装修改造工程。

2、向黎某某行贿人民币95000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为向*乙医院销售药品请托时任*乙医院**黎某某,黎某某同意后,*乙医院**了其代理销售的*甲公司、*乙公司的药品,为感谢黎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黄某某先后送给黎某某人民币共计95000元。

3、向冯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为承揽*甲医院防保公共卫生改造工程及增项工程请托时任*甲医院**冯某某,后冯某某帮助其承揽了该工程,为感谢冯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黄某某送给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为向*甲医院销售药品请托时任*甲医院**冯某某,冯某某同意后,*甲医院**了其代理销售的*甲公司、*乙公司的药品,为感谢冯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黄某某先后送给冯某某人民币共计90000元。

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25日,宝坻区监察委员会向被告人黄某某核实王某某、黎某某、冯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时,其主动交待了自己行贿的罪行。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宝坻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俊岭

检察官助理国光宗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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