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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9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甲(已判)注册成立临海市**公司,2017年5月,陈某甲注册成立临海市**公司,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介绍,向沈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169792.42元,价税合计1168757元。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从当中赚取票面额的1.3-1.8%。 

2017年3月,林某某(另案)注册成立临海市**公司,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介绍,向沈阳**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377777.83元,价税合计26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从当中赚取票面额的1.3-1.8%。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柬埔寨搭乘飞机至温州机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稽查报告、进项、销项发票明细、工商登记情况、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电子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马某某、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吕某某、方某某、陈某乙、钱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陈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缴款凭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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