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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尹海健,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6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甲(在逃)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华某某注册两家“空壳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甲虚开两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又以每张1100元的价格卖给“阿牛”,共计卖出50张,获利55000元,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价金额4893934.7元,涉及税额783029.5元,价税合计5676964.2元。

其中,黄,胡二人以“华某某耀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8年5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价金额2426112.32元,涉及税额388177.88元,价税合计2814290.20元。以“顺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8年5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价金额2467822.38元,涉及税额394851.62元,价税合计286267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甲以金某某与许某某的名义华某某注册成立了“华某某耀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年4月9日,黄某某与胡某甲又安排金某某、许某某一同到华某某税务局办税大厅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黄、胡二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25张,经查,购方名分别为上海口**贸易有限公司23张、上海**贸易有限公司2张,25张总票面金额涉及金额2426112.32元,涉及税额388177.88元,价税合计2814290.20元。

被告人黄某某与胡某甲以1100元每张的价格卖出给一个外号叫“阿牛”的人,获利27500元。

2、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出钱以喻某某、吴某某的名义在华容注册成立了“华某某顺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年4月23日,黄某某、胡某甲又安排喻某某到华某某办税大厅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黄某某与胡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25张,经查,购方分别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10张;山西*甲有限公司10张;山西*乙有限公司5张。涉及金额2467822.38元,涉及税额394851.62元,价税合计2862674元。

黄某某与胡某甲以1100元每张的价格卖出给一个外号叫“阿牛”的人,获利27500元。

2018年10月12日,黄某某与胡某甲再次带人来华容注册公司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案件移送函、国家税务总局华某某税务局对涉案企业的相关调查报告及行政文书、税务登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许某某、胡某乙、胡某甲、喻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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