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61962********,汉族,本科文化,原上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马有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5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在任上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1年3月授意潘某某(另案处理),以**公司驾驶员刘某某的妻子朱某甲的身份在本区东沟镇注册成立了南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企业)。201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企业为**公司提供咨询费、服务费的名义,先后向**公司虚开19张普通发票,以上19张发票金额共计为人民币870万元,均被**公司用于冲抵企业成本。
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会计任某某联系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以支付1%开票费的方式,先后以南京明基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美兰湖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五个医院相关项目为名,从杭州**虚开11张普通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上11张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93余万元,均被**公司用于冲抵企业成本。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上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长征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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