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贞某某永丰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6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贞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聚众赌博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聚集刘某某等人在贞某某永丰街道**村黄某某家中,采用以碗、硬币“囥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以“开红边”的方式抽头渔利。民警于2020年7月16日在黄某某家中将正在赌博的20名赌客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聚集20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