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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8日退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邓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邵阳市**大酒店**酒吧内发生口角。同年5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姚某某找到邓某某,想把事情解释清楚,邓某某及纠集来唐某甲、刘某某(已判刑)、夏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未持械)等五人手持仿制六四手枪、猎枪在邵阳市双某某**路**厂附近开枪将被害人姚某某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构成轻伤。

2019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廖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唐某甲、邓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 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讯问及聊天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204页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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