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的三叔黄某乙(已判刑)与陈某某(已判刑)因借钱发生纠纷,双方在电话中互骂挑衅,被告人黄某某的二叔黄某甲得知此事后打电话给陈某某,对其进行辱骂,致使双方矛盾激化。陈某某遂邀约张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等17余人,携带砍刀,分乘黄海牌越野车、富康、福特牌轿车前往武汉市新洲区**街**路22号黄某乙家中,寻找黄某乙报复未果。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丁得知此事,即组织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丙(已判刑)等10余人手持钢叉、砍刀、在武汉市新洲区**街**院**等候,并指使黄某甲邀约陈某某来家中斗殴。当日下午17时许,双方在武汉市新洲区**街**附近相遇,被告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乙等人持砍刀、钢叉与陈某某等人殴斗,致陈某某受伤,经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右颞部一裂创疤痕长9cm,右大腿两裂创疤痕分别长1cm、2cm,右下肢六处裂创疤痕长1-4cm不等,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街**站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赔偿陈凡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领条等书证;2、证人柳友胜柳某某的证言;3、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严某某、陈某某、黄某丁、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人邀约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