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郭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因男女感情问题对俞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心生不满,通过QQ约架。当晚19时许,俞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郭某某纠集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人员在诸暨市**街道**门口的广场上碰面后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对方人员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郭某某、马某某、陈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公然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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