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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2017年1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特赦。2020年8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李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至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工商银行旁边胡同内,黄某某持砍刀将被害人崔某某砍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外伤所致:左侧尺骨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尺神经断裂,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瘢痕(12.9cm, 手术及外伤所致),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崔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天乐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补充卷1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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